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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10)
www.110.com 2010-07-26 17:08

  第二,基金管理人改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拟任人选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核。这是指已经设立的或者已经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更换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新任高级管理层的人选进行任职资格的审核。这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措施有利于确保基金安全、稳健的运营。

  依照本条规定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改任的具体程序是:1.基金管理人将拟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有关情况和董事会审查意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任职条件进行审核;3.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董事会作出决定,正式受聘担任相应的高级管理职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重新提出新的人选。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这是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的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共同负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业务人员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则可能导致由被监督者履行监督自己的职责,从而使得监督制约机制失去作用。因此,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人员不得兼任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这是一项竞业禁止规则。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从事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营业,是保证当事人忠实履行职责,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规则。许多国家有关公司、证券方面的法律中,都对竞业禁止规则作了规定。比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其他类似职务者或者使用人,除经大藏大臣许可外,不得兼任其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者使用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证券交易法关于兼业禁止的规定,大藏大臣可以命令该证券公司将其解任。韩国证券和交易法规定,除非经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准,证券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都不得从事另一公司的实际业务管理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因违反规定在其他证券公司兼职给所任职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也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证券法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由此可见,竞业禁止规则是公司董事、经理等相关人员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对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同样负有忠实义务。但是,由于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也有所不同,买方期望价格下降,卖方则愿意价格提高,价格的涨跌给买卖双方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从业人员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则当两支基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上述人员无法同时维护双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只能使一方获利,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这样与上述人员所承担的忠实义务是相悖的。因此,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禁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是非常必要的。上述人员如果违反竞业禁止规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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