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所募集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众多,基金资产规模巨大,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职责,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管理人如何履行职责,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有重要影响。明确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其履行职责的前提,为促使其严格履行受托责任,从法律上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依照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11项法定职责:
一是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这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从事基金募集活动。募集基金的具体程序是:首先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集申请;募集申请经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有关文件3日后,开始发售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接受委托办理这些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条件。
二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本法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56条、第68条分别作出规定,当基金合同成立或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法定的需要备案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因此,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是基金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这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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