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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3)
www.110.com 2010-07-26 17:08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业务,属于特殊行业,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要求,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维持较好的财务状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构成及其资信情况,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质量,对基金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对其股东构成应有更高的要求。从国外的情况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多为金融机构,这有利于利用这些机构的金融业务经验、良好的信誉和丰富的金融信息资源来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本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限定在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具体标准由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管理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信誉对基金运作是否规范,业绩是否优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应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就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人数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同时,由于基金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以保证业务及财产安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有关设施,其具体要求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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