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仲裁 > 商事仲裁 > 商事仲裁知识 >
商事仲裁中“商事”的含义
www.110.com 2010-07-21 15:29

  我国法院原来分“民事庭”和“经济庭”,几年前统一改称为现在的“大民庭”,分为“民一”、“民二”、“民三”等,而一直没有“商事庭”这一概念。可见,按照法院现在的业务庭设置,所有“民事的”和“经济的”都统归“民事”这一范围。这正说明我国是民(事)、商(事)合一的法律制度;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国法律对“商事”一词也就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近年来,国际上“商事仲裁”这一术语的流行对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至于在国内“商事仲裁”的提法已经很普遍。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商事仲裁”就是“经济仲裁”的意思。

  那么,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商事”?对此,各国有不同的理解或规定,但是大同小异。目前,能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一词所下的定义:

  “‘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事性质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合同关系。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建设工厂;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很多被认为是“民事”的纠纷也归入了“商事”的范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