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廿年后方知社保不足额(2)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员工:“我们根本不清楚社保缴纳情况”

  追讨补缴社保金的要求被深圳发展银行拒绝后,这批老员工把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信访办及社保局。然而,社保局近日却表态,深圳发展银行的行为确实有侵权之嫌,但根据规定,只能责令深发行为老员工们补交最近两年的社保,而超出时间的少交额已经不在追溯的范围之内。对于社保局所认为的只能追溯近两年社保的说法,员工代表们表示不理解也不能接受。

  他们表示,在银行任职时,单位以本行存折为他们发放工资,并没有按规提供工资清单,也从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员工公布社保购买情况,大部分员工并不知道自己的收入构成及代扣代缴的信息资料,对自己社保缴交情况一无所知。

  “我们出于对单位的信任,所以没有人到社保局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交情况,等离职后方才有机会发现。难道单位的过失要员工来‘埋单’?”员工代表王先生说。

  黄女士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明显是纵容企业为员工买社保时“短斤少两”,“即使被发现违规,单位也只负两年的责任,这对员工而言是完全没有保障的。”

  据了解,这150多名员工中,部分员工2006年已退休,也就是说,按现有政策规定,已完全丧失追究单位责任的权利。

  对此,社保局新闻发言人、法规处处长黄险峰表示,两年的法律追究期,从维法成本来看是合理的。社保局是行政机构,对企业只能进行劳动监察,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社保局只能追究两年,超过两年时间的,已不在社保局责令范围内。

  律师:法规解读有误 单位应补交全部社保金

  作为帮老员工维权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认为,深圳发展银行在每月为这批老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其实际所得月工资总额购买社会保险,而是按可购买的进行购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金焰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未能为老员工们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关于追溯期的问题上,金焰律师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解读与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截然相反。他认为,该条款是指员工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并非社保局接到举报后只能处理最近两年的违法行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发展银行需要补交的不仅是最近两年的社保,而应是自违法行为起,一直持续到终了的全部社保,并且承担相应利息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