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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艺版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2)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三是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

  曲艺特别是相声、独角戏等喜剧性质的曲种,与其他艺术形式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智力劳动成果是排他的、不可复制的。比如相声里的“包袱”一旦曝光,就无法再反复使用,否则很难产生既定效果。而这些“包袱”很容易被别人学会,重新进行创作。这在曲艺界有句行话叫“捋叶子”。事实上,这就是业内的一种侵权使用。此外,评书、鼓曲、唱曲等曲种还可能涉及到对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借鉴、改编,一旦我们的作者版权意识不强,就可能引发相关的侵权诉讼,这在现实生活中已有很多案例。同时,由于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强,导致部分使用者在通过使用这些作品获取利益的同时,忽视了作品权利人应有的权利,造成了较为普遍的无意识侵权。

  四是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明确权利归属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

  一个搬上电台、电视台的曲艺作品在著作权认定上包含有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多个权利人。从法律上来讲,要想获得这个曲艺作品的合法使用,必须征得这三方的同意,这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使用者选择了侵权使用这个“捷径”。

  目前,我们的曲艺家的作品多数都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艺术家也没有经历过作品授权,甚至没有获得过相关的版权保护。同时,在维权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有的曲艺家认为,“曲艺现在不景气,就别再纠缠什么版权问题了”;有的认为“与强势媒体打官司是打不赢的”、“赢了也是输了”;有的认为“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不给钱都行”;还有的认为“我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怎么还能向国家要钱?”这些看法直接反映出一些曲艺家对《著作权法》和版权知识缺乏了解。要保护曲艺家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树立尊重版权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作的重要体现。通过作品的授权使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认识到,版权保护和发展曲艺并不矛盾,和通过媒体广泛传播自己的作品、打响知名度也不矛盾。一件艺术作品能被更多的人使用,能被更广泛的传播靠的是艺术作品的质量,艺术水准较高的作品其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自然就高。所以艺术作品的价值不仅包含艺术价值,更包含其通过版权体现出的经济价值。用廉价、低价甚至是零价作为传播交换,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也违背了艺术创作规律。归根结底,重视版权可以有效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高水准艺术作品的产生,从而使整个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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