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性骚扰纳入办法
随着我省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广大妇女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但近年来我省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中仍存在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已有的保护措施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新内容。这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七个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残疾、弱智、孤寡、老年、患病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实施性侵害。“七个禁止性”规定扩大了妇女人身权的保护范围,对妇女给予了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首次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赋予妇女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虽然“性骚扰”概念首次出现在地方立法中,尽管对性骚扰的规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是它的意义是重大的,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表明了坚决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正态度,对性骚扰实施者将起到震慑作用。
强化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法律救助措施是维护一部法律实施的最佳保障,同时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最佳途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涉及到的突出、重点问题,增加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目的在于帮助妇女依法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当她们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对她们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一方面帮助她们实现自身的维权,另一方面也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去维护她们的权益。救助措施主要包含受害妇女自身向妇女组织等相关单位投诉、妇女组织对受害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处三方面内容。法律责任则主要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便于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定性,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记者手记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是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最全面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规范了妇女最根本的权益,是新时期我省妇女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依据和保证。我们为有这样一部好法而倍感安全,广大妇女也会因为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而能够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全面参与社会发展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看到的是,妇女权益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缩影,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然而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一次修订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实施办法修订后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还在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遵守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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