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给劳动者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赵国栋)昨日记者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在今年的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个别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中约定:把劳动者的费以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个人,然后让劳动者自己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

  表面上看这是劳资双方意愿的真实表示,但却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把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连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的做法,是其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而规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埋下了隐患,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尽管双方已就此在劳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