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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忖深圳拟将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初衷?一是,国内导游的生存现状堪忧,薪资水平、社保水平与旅游业“阳光产业”的身份不匹配,导游薪酬体系老是比市场的步伐慢几拍,旅游公司并未从制度上真正平视和尊重导游服务。二是,旅游行业恶性的市场竞争,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行社往往打着零团费、负团费的旗号揽客,导致强迫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这类事件层出不穷。三是,给导游小费是“国际惯例”,“小费现象”在国外很常见,这也是与“国际接轨”。
导游的生存现状要改变,但改变并非一定要立法,如果忽视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弊病、不能正确对待劳资关系甚至不能改革本行业的体制问题,试图用立法合理化来调节旅游行业的薪酬,这样的做法无疑是缘木求鱼。
有人以为给小费立法是国外的惯例,笔者以为请别老拿国际惯例说事,人家旅游业体制健全你怎么不比,人家的导游高素质你怎么不说?当下,让消费者给小费在中国“水土不服”,从制度看,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作为有效的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没有权力逾越,导游收取小费不仅不合法,而且是违法行为。
从消费者支付的旅游费用构成看,给小费是一种双重盘剥。在国外旅行社向客人收取的费用里没有包含服务人员的报酬,因此自然成为服务人员的重要收入来源。而在我国客人支付的费用里已经包含了服务报酬,只不过要旅行社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服务人员,如果再把小费合法化,这势必造成对消费者的双重收费。
如果说导游待遇过低,那是导游与老板之间的劳资关系出了问题,应当由相关部门参照《》判断执行是否规范;如果说旅行社必须从消费中获得收入来弥补因竞争带来的缺口,那么这是旅行社的经营对策错了,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市场行为。试图用小费去化解制度性问题,反而掩盖了问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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