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在工资与福利方面不相同,这是常识。”学校代表律师认为,“非在编”老师的工资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准。并认为鲁敬平的诉求是没有依据的。
同事:
他说出了代课老师的心声
“虽然现在没有了‘代课老师’这种说法,但是,作为学校的非在编老师,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鲁敬平告公办学校,争取‘同工同酬’,说出了我们的心声。”鲁敬平昔日的同事,凤岗镇田小学一位合同制老师说,其实“同工不同酬”的冤屈他们一直都有,但是一般碍于生计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从法律这个渠道去争取。
律师:
法律渠道目前尚有难度
广东德林律师事务所潘长春表示,虽然法律还是以主张公平为原则,但是如果目前非在编老师想要从法律的途径去争取完全的“同工同酬”,还是非常有难度的。关键是,政府或者地方还没有明确且具体的条文去支撑。他表示,在东莞之前没有听说过有代课老师或者是“非编制”老师以“同工同酬”这个点来状告学校的案例。
记者昨日也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但是,潘长春提醒,即便这一条具体写进新里面了,但是因为新劳动法没有往上追溯的效力,所以在真正将明细写入法律之前发生的案件都不能适用。
案件回顾:
2008年7月10日,东莞理工学校向鲁敬平发出“解聘通知书”,通知2008年8月底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将解除。
2008年8月初,鲁敬平对合同产生质疑,并将情况提交东莞市劳动局仲裁。
2008年8月底,鲁敬平将相关证据与资料以及“起诉状”送到东城法庭上诉。同年10月,东城法庭组织开庭审理该案件。
2009年4月,初审结果出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认鲁敬平与学校双方劳动关系已接触,限理工学院付鲁敬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421.67元,并驳回鲁敬平其他诉讼请求。鲁敬平不满审判结果,再次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28日,案件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第12号法庭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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