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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离我们有多远?(2)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另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无法确认自己是职业病,张海超则无法享受以上待遇和保护。

  何谓职业病?

  张海超在“开胸验肺”的艰难维权过程中,他的几个同在振东公司打工的工友已经因患尘肺而无法确诊悲惨死去。

  有更多的人想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患的一些“职业病”或是因工作压力导致的亚健康状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维权是否也要像张海超这样赌一把,必要时还要再赌一把(二次开胸验肺)?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定义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意味着,亚健康这种与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疾病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包括放射性肿瘤、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暑、高原病、炭疽、噪声聋等。

  而诸多白领关注的:胃病(吃饭不规律)、过劳死(休息不充分)、腰椎间盘突出(久坐)、前列腺炎(久憋尿)、视网膜劳损(久盯电脑)、腕劳损(久打字)、耳鸣(久听电话)、肌肤脆弱(久吹空调)、神经衰弱(久受压力)、惶恐综合征(久遭老板训斥)等……目前还都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而不存在此类“职业病”维权的问题。

  不过,在国际医学界,亚健康属于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也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已把其列为职业病。例如亚健康的一种表现,由于坐姿工作时间过长,造成肌肉劳损,又称“颈、肩、腕综合征”,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列为职业病,并且高居职业病发病率的榜首。由于亚健康过度疲劳造成的猝死被俗称为“过劳死”,在日本属于职业病的范围。日本之所以把“过劳死”定为职业病,是因为他们分析了100名“过劳死”的人,其中90%是长期每天工作14小时以上。

  然而,在我国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范围是不包括亚健康造成的各种综合征和“过劳死”的。虽然我国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第三产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近,但是我国目前认定为职业病的100多项,基本限于工业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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