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
“应覆盖全体劳动者,不应出现盲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课题组提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些还无法落实,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应对《工伤保险条例》动大手术,加以修改完善。课题组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应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
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伤职工上工伤保险,那就意味着,凡《条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
“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课题组建议。
在援助站办理的童工小于案中,法院判决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赔偿85万余元,但用人单位却趁机将巨额财产转移至另一新设立公司,致使受伤童工小于目前只得到了4万余元。
小于的案件折射了农民工在非法单位受伤的,要想获得工伤赔偿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单位因赔偿数额巨大而拒绝支付,利用法律程序时间长而转移财产;有的小作坊在发生事故后,老板为逃避责任而不知去向,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因此,课题组建议,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
这种制度是不是会增加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课题组提出了化解的办法: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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