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非实习依法讨薪应受到法律保护
www.110.com 2010-08-11 15:28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到北京农学院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双方约定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恒紫金投资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他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劳动者与单位建立,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
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而予以聘用,显示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管辖的范围,因此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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