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单位的专有技术生产 利润转入私人公司 非法获益600余万元———
本报讯 将单位的专有技术转到自己私自开设的公司使用,朱辉从中获利600余万元。
记者今日获悉,有着博士头衔的朱辉因侵犯罪和挪用资金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38岁的朱辉在被捕前,不仅担任某汽车电控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还自己创办了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后查明:
2001年11月,朱辉以非专利技术“汽车发动机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入股,与哈尔滨志阳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汽车电控软件公司。
双方有言在先,朱辉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汽车发动机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及其后续相关技术成果属于软件公司所有。
2003年6月30日,朱辉私自成立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8月,朱辉指使他人以软件公司的名义向东风汽车公司出具了一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征询函》,让软件公司与东风汽车签订的《零部件采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益麦斯公司继承。
据此,益麦斯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了《零部件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益麦斯公司擅自使用软件公司所有的专有技术,生产了相关的发动机燃油电喷系统,并向东风汽车公司销售。截至2007年9月30日,益麦斯公司以此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2003年 10月至 2004年 2月,朱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私签合同等方法,截留三笔软件公司的货物销售款共计561094.76元,分别存入益麦斯公司及其个人账户,随后又将46万余元用于益麦斯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5年10月,朱辉自首,并退赔150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益麦斯公司和朱辉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朱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也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结合朱辉的自首情节,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法院判处益麦斯公司缴纳罚金610万元。
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2、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3、本站(www.hrlaw315.com)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站、政报、公报、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具体内容请您核对并以有关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为准.
4、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人事劳动争议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人事劳动争议网(www.hrlaw315.com)"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本网注明"出处:×××(非人事劳动争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6、在本网的新闻页面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7、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相关文章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
-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
-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
- ·竞业避止,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处罚
- ·各国(地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较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法律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
- ·上诉人周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
-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 ·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