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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偷”商业秘密获刑四年半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利用单位的专有技术生产 利润转入私人公司 非法获益600余万元———


  本报讯 将单位的专有技术转到自己私自开设的公司使用,朱辉从中获利600余万元。
  记者今日获悉,有着博士头衔的朱辉因侵犯罪和挪用资金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38岁的朱辉在被捕前,不仅担任某汽车电控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还自己创办了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后查明:
  2001年11月,朱辉以非专利技术“汽车发动机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入股,与哈尔滨志阳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汽车电控软件公司。
  双方有言在先,朱辉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汽车发动机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及其后续相关技术成果属于软件公司所有。
  2003年6月30日,朱辉私自成立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同年8月,朱辉指使他人以软件公司的名义向东风汽车公司出具了一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征询函》,让软件公司与东风汽车签订的《零部件采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益麦斯公司继承。
  据此,益麦斯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了《零部件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益麦斯公司擅自使用软件公司所有的专有技术,生产了相关的发动机燃油电喷系统,并向东风汽车公司销售。截至2007年9月30日,益麦斯公司以此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2003年 10月至 2004年 2月,朱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私签合同等方法,截留三笔软件公司的货物销售款共计561094.76元,分别存入益麦斯公司及其个人账户,随后又将46万余元用于益麦斯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5年10月,朱辉自首,并退赔150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益麦斯公司和朱辉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朱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也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结合朱辉的自首情节,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法院判处益麦斯公司缴纳罚金6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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