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职工形成旷工事实后,企业是否还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呢?《劳动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和福利等权利,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可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是享受劳动权利的前提,当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甚至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时,根据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应对等这一公平原则,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丧失了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案例回放:赵某系某棉纺企业合同制职工。今年2月份,赵某休满五一法定假期后便没有再回来上班,经多次通知无效后,6月1日,单位以赵某旷工为由对其除名。在缴纳5月份养老保险费时,因赵某没有出勤,没有,在无法扣缴其本人应缴纳部分的情况下,单位便决定从5月份起停缴了赵某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分析: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处理职工形成旷工事实和单位履行除名手续因时间差所带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前除名仍是许多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常用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在旷工期间,单位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经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此类问题上时常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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