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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盗买盗卖股票者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17:47

       近来,有报道说一些股民持有的股票被盗卖或者保证金不见了,而换成了长时间处于跌停状态的“银广夏”,这些受害股民损失惨重,好端端放在帐户里的股票和资金就这样蒸发了。股票盗卖盗买事件在这之前就曾有发生,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何追究股票盗买盗卖者的法律责任?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法律探讨。

 
  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是犯罪行为

  从股票盗买盗卖者的主观目的看,可能有两种情况——使自己的银广夏股票能够顺利卖出或者出自恶作剧心理。如果是前者,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据此前的媒体分析,认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

  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太一样,但实际上其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第一,秘密盗取他人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等资料,非法进入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第二,通过秘密操作,造成他人账户股票和资金损失,使自己账户财产增加,实际上是将他人合法财产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占为己有,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法财产所有关系,犯罪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合法财产;第三,虽然其行为中的某些环节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撮合完成的,但这只是作案手段的区别;第四,虽然其非法操作的他人账户上的买卖指令并非全部与自己账户的买卖指令成交,其非法操作的账户上的部分损失流入了证券交易市场其他不特定的参与者账户中,并未全部被获取,但不影响其行为定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看,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精心策划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上的财产。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自己证券交易账户上的盈利,实际是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财产获得的。三是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因此,利用计算机系统盗买盗卖股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对盗窃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有股票盗买盗卖者受到相应法律制裁,才会威慑和遏止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或其他犯罪,保护股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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