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明星代言广告泛滥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影视、体育明星为了赚钱什么广告都接已成了普遍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后果令人吃惊。
由于我国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对商品的认知能力正处于一个发育、不断成熟的时期,不少消费者会以他人意见为判断产品好坏的主要依据,表现为跟风、一哄而上的消费心态。而商家正是利用广大消费者的这种心态,重金招用明星,利用明星自身的影响力打造产品的知名度,而某种程度上却放松了对产品本身质量的提高。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与我国有较大的区别。在美国,由于商家和消费者大致处于信息对称状态,消费者更注重多年形成的品牌,对产品的认知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电视上很少能够看到明星广告,尤其是代言产品的广告,明星大腕们主要活跃在杂志上,主要是一些高档时装、珠宝、体育用品和化妆品广告中;一般产品均是从使用该产品的志愿者中挑选,广告效果也很好。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在欧洲,明星们对接广告分外谨慎,如果其代言商品出现问题,不仅名誉扫地,更严重的则要遭受牢狱之灾。日本虽也推崇明星做广告,但是,明星们接广告慎之又慎,一旦他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会名声扫地。
近日,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令人义愤!那么,这些明星的代言行为应该向社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当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讲,明星在广告活动中是接受厂家委托的受托人,属于广告经营者,即《广告法》管理的主体范畴,故《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要求对其全部具有约束力。这样说来,如果明星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消费者对他们的喜爱及信任,用衷恳的语言编造谎言称自己及家人使用后的体会,那就是与厂家共同作假和陈述不实内容,发布虚假广告,故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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