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的服务期是1年。今年8月28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明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知真相后小丽很生气,不知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赵山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小丽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而老板同时成立“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使员工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条件。劳动者如果遭遇小丽这样的状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具体做法是,想办法取得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你的工作内容、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单、税单。如果与你续签合同的是一家没有正常业务的空壳公司,你的工作内容往往就是原来的内容,甚至上岗证、出入证、考勤卡、工资卡、税单上的单位名称并没有变更。再有就是在社保中心查明,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查明,你的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缴纳者与代扣代缴单位,是不是原来的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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