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拿四盒蚊香竟成盗窃 被辞员工要求恢复关系胜诉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为了不让收货员工被蚊子叮咬,仓库协调员老赵好心地从仓库拿了四盒蚊香,孰料却因此成了众矢之的的“娄阿鼠”,还被公司解雇。满腹委屈的老赵最终在法庭上讨得了公道。记者昨日获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老赵与上海某公司的。
    “我拿蚊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改善收货员工的工作环境,而且蚊香自始至终一直在公司,我根本没有藏匿。”今年43岁的老赵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将近20年,对公司怀有深厚感情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因为四盒蚊香而被公司解雇。

    老赵是公司生产部门原物料仓库的协调员。2006年7月3日凌晨,正逢老赵上夜班,他途经仓库查看货物存放情况,突然瞥见一角堆着几盘即将报废蚊香。老赵突然想起前几天收货人员向他反映天气热仓库蚊子猖獗,“既然蚊香早晚要报废,那不如给收货工人废物利用。”老赵这样想着便顺手拿了四盘蚊香到办公室,但坐定后一斟酌,发觉仓库是禁烟的地方不能点香,于是老赵又随手将蚊香搁在了办公桌一脚。谁知这一搁却闯了大祸。7月5日,刚刚上班的老赵听到公司同事在议论仓库少了四盒蚊香的事,他赶紧找到部门主管说明了情况。

    “我是想为大家多做点事,当然行为有欠妥当,不应该擅自作主不请示领导,”老赵在法庭上解释道,“但我不可能去偷,我是老员工,当然知道仓库有探头,我拿蚊香的过程根本没有回避摄像头的监控。而且我知道情况后马上汇报,蚊香也是领导说先放着,然后领导7月12日问我要了,我也就上交了,谁知道两天后竟然工会通报解雇我!”

    而公司并不认可老赵的说法。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老赵就职公司多年,非常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中明确写明员工盗窃将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权。

    老赵对此认为,公司当庭提供的最新版《员工手册》从来没有发给他,也没有进行有关培训。

    法院认为,老赵未经许可拿取四盒蚊香,使蚊香脱离公司监管的行为确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员工手册》规定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公司规定员工第一次过失即可开除,有悖于中用人单位过失性应以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