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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5 15:11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
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
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
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
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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