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
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
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
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
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
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
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
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
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
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上一篇: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 下一篇:生育保险为产妇“买单”
相关文章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政策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
- ·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甘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忻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阜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