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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2)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签订了的员工;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员工(如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员工、夫妻一方已经或下岗员工)。 
  第十条 关闭、破产市属企业的女员工,处于"三期"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一次性发给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三期"期满为止的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月标准为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获得安置费的员工,自获得补偿之日起,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人事档案的移交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的员工,至企业破产之日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十三条 关闭企业的员工,确实难以安置工作且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经批准可参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实行提前退休。


第四章 内部退养

  第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员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第十五条 员工内部退养期间,企业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负责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直至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发放退养费时予以扣除,由单位代交。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生育补助费、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支付。企业处置资产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员工,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和产权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述费用总额的35%。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以发放安置费或内部退养方式安置员工,一次性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事先同意。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为安置员工申请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的,应首先制定全面、具体的员工安置方案,报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企业裁减员工,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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