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3)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上一篇: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 改制
- 下一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相关文章
- ·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 改制
-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 ·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 离岗人员
- ·深圳市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 ·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 ·深圳市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 ·深圳市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
- ·深圳地区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最低标准有
- ·深圳市内公司搬迁员工可获补偿吗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 ·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 ·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