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23)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务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工人数处以每人每小时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劳务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当顺延补假;??
- 上一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 下一篇: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相关文章
-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男方育婴假至少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 ·【合伙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失
-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失效
-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已被修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