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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接到《督办通知书》后仍无行动,或行动缓慢的,局信访举报机构可书面报局监察部门按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年之内出现三次以情况的,年终不得参与评先。

  第十九条 局信访举报机构和各承办处(室)应按规定把信访举报等有关资料,以及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录入局电脑系统,以供查询、追踪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信访举报案件处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处室按职责办结的案件,或将案卷转交下一个环节承办处室的文书,须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因处理举报案件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由局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应诉。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已进入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司法程序的,局信访举报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或信访举报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向信访人员泄露国家和劳动保障工作机密;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宴请和钱物;不得将信访举报人的情况告知对方;不得让信访人为自己办私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不得侮辱、殴打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由于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发生推诿、敷衍、拖延处理或服务态度不好而受信访人投诉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信访举报机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广州市劳动保障投诉处理办法》(穗劳社[2000]4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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