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制定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质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定、修改并公开发布,对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查、公开、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不得以“函”的形式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本局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应偏离原意。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和起草工作由局各业务处室负责。
涉及多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局各相关处室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如参加处室属同一局领导分管的,由局分管领导指定主办处室;如参加处室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处室。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根据下年度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制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及材料包括:计划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说明、项目负责人、起草的主(协)办处室、草拟及呈批的时间安排、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
第九条 各处室申报的项目,已有比较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行性报告的可列为正式项目;缺乏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可行性报告的列为预备项目。
第十条 法规处根据各处室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结合实际情况汇总编制本局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计划或增加项目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确定后,各处室(或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处室”)应当明确各项目的起草人员和完成初稿时限,按照计划进行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媒体讨论、网络征询和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较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初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二)应对文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所规范的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应符合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内容完整,并对专门术语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送法规处审核。
第三章 审核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统一审核、协调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处室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初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其中对涉及较大决策、内容广泛、篇幅较长的,应当对重点条款进行注释;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本局系统内部和其他单位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要点:
(一)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解决当前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抵触,与现有的规定是否交叉、重复;
(三)文稿的体例、结构是否符合规范;
(四)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 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按照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修改稿。
在此过程中,如法规处与业务处之间经协调不能对某些内容达成共识,由法规处将问题提交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仍有分歧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再行协调,仍未统一的,将分歧意见在修改稿中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起草处室按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法规处,法规处核定并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函,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长签署,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由本局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后?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市政府法制机构退回本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协同起草处室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涉及重要问题的仍应报局领导或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列入市人大或市政府下年度立法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并同时提交法规、规章草案,由法规处负责申报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后,送审稿由法规处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 签发、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由局长签署后发布。经局长签发的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的,须书面报请签发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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