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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

  (一)劳动鉴定申报对象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前委托对现有伤残情况与受伤事件关系的确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对本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和对下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重新鉴定;

  7.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8.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劳动鉴定申报要求:

  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在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3.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鉴定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单位确定职工医疗期的证明材料;

  (5)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申报予以受理。

  (二)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鉴定医务专家按照临床医学分科进行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表2)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和《鉴定表》及随附材料统一送有关医疗鉴定组,并详细介绍被鉴定人分类情况和各科检查人数,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医疗鉴定组及时安排有关科室的医务专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联系人通知被鉴定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各种检(化)验单据、出院小结)等材料前往检查。可以采取通知各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异地集中,统一送达检查地点的办法参加检查,事先不公布具体检查地点。

  (二)医疗鉴定组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封闭体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鉴定组安排专人共同做好巡场工作,杜绝外来干扰。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三)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按要求当场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送交医疗鉴定组汇总。医疗鉴定组及时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根据各被鉴定人的检查情况,对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登记在《花名册》中,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和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其成员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记录会议参加人员、评审及鉴定结论讨论通过情况,填写《鉴定表》有关栏目,并将鉴定结论在《花名册》中予以登记,经办人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表3)。《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五、鉴定复查

  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职工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方必须在接到上次《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并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见附表4)。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先由申请方预付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交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原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支付。

  六、立卷归档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鉴定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本次劳动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鉴定表》及所附材料、医疗检查补充资料、《花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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