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农村工作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的社会政策。各级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农保工作的开展,高度重视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和社会影响。自2000年7月至2003年底,各级农保管理职能从民政部门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29.7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人数71.4万人,历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3.29亿元,基金积累总额66.08亿元,居全国首位。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路子;二是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达到了一定规模;三是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农保工作网络和农保队伍,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四是农保制度的建立为参保农民的养老,提前准备和积累了必要的资金,减轻了国家负担;五是积累的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建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实践表明,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农保制度是可行的。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保制度,加强农保规范管理,推动我省农保事业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农保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保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切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各地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逐步建立农保制度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别、保护农民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议事日程,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农保工作的开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我省农保事业的发展。
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农保制度建设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农保面临的形势,明确农保工作的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保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保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为奋斗目标,根据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农民非农化程度及承受能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对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订方案,深化试点,完善管理,建立农保制度;对苏中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保制度;对苏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首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或乡(镇)及富裕群体中建立农保制度,为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保制度创造条件。2005年各市都要选择1至2个县(市、区)或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农保事业的发展,争取在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保制度。
三、统筹安排,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应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结合我省社保现行有关做法和农保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可界定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及农村中的村组干部、个体专业户、计划生育对象和有缴费能力的纯农户等。对参加农保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农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在各地实践基础上,2005年要研究制定相互转换办法,协调发展,平稳过渡。
四、提高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基数
农村养老保障要以家庭保障、社区扶持、国家救济与养老保险相结合,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改变原“低标准、广覆盖”粗放型的做法。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支持有缴费能力的个人参保。根据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承受能力,结合各地已经开展的农保工作现状,目前,纯农人员参保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可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纳费基数,根据目前各地做法,最低缴费比例可设定为10%,个人和集体分摊缴费比例可分别为50%(分摊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测定),没有集体补助的个人缴费比例可为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金,应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为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同时,鉴于农保经办机构又承担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协调有关部门,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保费缴纳要坚持“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政府给予支持”的原则。各地在执行用人单位缴费税前列支、免收所得税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应给参保农民一定的补助。
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加强和改进农保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保事业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完善农保管理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维护好参保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农保经办机构要规范各项业务程序,逐步推广和运用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要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农保管理机构,完善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乡(镇)农保职能归并到劳动保障所,实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统一管理。要保持农保队伍稳定,提高农保干部的素质,把农保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严格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农保基金是参保农民的养老储备金,数额大、周期长,是参保农民的血汗钱、保命钱,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当地财政管理的农保基金,要按照国家对农保基金管理的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目前,农保基金仍以县级为管理单位,要积极探索省、市、县分级管理办法。现阶段农保基金主要是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协调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对发行的国库券、国家特种债券及地方债券等,优先安排农保基金购买。为防范基金风险,按照基金管理层次,逐步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要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加快做好到期未收回基金的工作。2005年要研究制定对到期未收回基金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严重损失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宣传,改进工作方法
农保工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方案、以点带面、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保制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了解农保的基本做法。要深入乡村和农户,把农保政策讲明、好处讲清,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要通过政策引导,帮助群众解除思想疑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群众参加养老保险。要认真总结近五年来农保工作的经验,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保事业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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