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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理顺国有企业下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漳州市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漳州市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若干意见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号通知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期限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最长为两年。

  2、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起始时间,一般为企业建立中心之日,但建立中心后下

  岗的,要随下岗、随进中心,下岗之日为进中心之日。

  3、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合同期满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可进入中心。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原则上也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再进入中心;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应安排进入中心。

  4、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两年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相议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在两年之内的,协议终止时间应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相一致。

  5、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接受中心的就业推荐,或三次以上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可以解除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期间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一律终止协议,并予解除劳动合同。

  6、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后不愿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其未履行的在两年内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长于两年的,两年届满也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正确处理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

  1、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应按新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分流到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应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独立的经济实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人员时,应优待从本企业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同时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输出劳务,应依据与劳务输入单位签订的协议,变更输出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下岗职工由原企业组织到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有正常收入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安置单位或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应积极支持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在社会上从事临时性工作或其他不稳定工作时,企业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期满后企业无法安排岗位的,可安排进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今后停止办理“停薪留职”。

  5、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企业应与其,侨属、侨眷按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4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职费。

  6、职工距离休年龄不满5年的,根据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在原企业休养,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认真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1、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依照《》和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2、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企业负担。支付确有困难的关停和困难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筹措解决。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有支付能力的,也可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两年基本生活费余额,再加发一年,一次性支付给企业作为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助。破产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条款的规定。

  3、下岗职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按签订的协议或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在原企业有住房、并已房改的,按规定明确产权归属;未购买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的个人档案,视情分虽向新的用人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处理移交或托管事宜。

  四、妥善解决解决劳动关系人员的接续问题

  1、企业解除、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提供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证明,并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其社会保险有关接续事宜。

  2、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期间,由中心负责缴纳原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领取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强对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

  1、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坚持“积极、稳妥、择机、逐步、依法、有情”的原则,认真做好过细工作。

  2、要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认识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发挥工会和职代会作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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