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国有企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相比之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金标准偏低。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195元提高到21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175.50元提高到190.5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56元提高到171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228元调整为24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08元调整为22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88元调整为200元。
以上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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