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国有企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相比之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金标准偏低。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195元提高到21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175.50元提高到190.5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56元提高到171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228元调整为24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08元调整为22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88元调整为200元。

以上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