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执行《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1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2号),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现就两个办法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于2001年底之前,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10月30日前,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地、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1年底前开设监督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开通社会监督的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网。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举报案件处理办法,规范运作程序,建立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制度,按季汇总分析上报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省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将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建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筹建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稳步推进基金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报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年  季度

内容

类型

受理举报总数(件)

已办理总数(件)

其中:

未办理

已结案总数 

未结案总数

属实

违规、动用基金(万元)

收回基金( 万元)

已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件数

原因 

件数

原因 

 合计

 

 

 

 

 

 

 

 

 

 

上级 交办

 

 

 

 

 

 

 

 

 

 

本级主办

 

 

 

 

 

 

 

 

 

 

下级承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