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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1997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维护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城市中最困难人群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当前产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更加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克服困难,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德政”、“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

今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要达到18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1.5%;2002年要力争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扩大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在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按照保障最低生活、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方百计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各地要准确掌握当地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未予保障人员的底数,重点是省部属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等关闭破产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困难人员,以及下岗等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按照上级支持和当地财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案。

(二)千方百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地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把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保障资金不足的,要多渠道筹集弥补。由于下岗等困难职工有的逐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以从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中调整一部分,补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预算增收的部分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确保今、明两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省部属特困企业较多、保障任务较重、财政困难的市、县。各市也要克服困难,安排资金支持财政困难的县。今年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按照目标任务,合理调整和科学调度资金,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强协调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条保障线,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保障之间的衔接工作。尤其在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并轨的过程中,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将逐步解除与原企业的,当地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上述人员情况,以利民政部门及时将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促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对口帮扶、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保障水平。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生活用电(水、煤气)和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支持和必要的照顾。

各地要重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传输基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先行联网。网络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责解决,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效率、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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