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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厅、人行西安分行)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工作,切实解决好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大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力度,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费。对企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企业统一申请,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省属以上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由中央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将费用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其他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仍按省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办理。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陕办发[2003]11号)执行。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地方政府要克服困难,首先接收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核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要落实破产稳定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一把手是稳定第一责任人;继续抓好规范操作,提高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凡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政策性提前退休、拖欠工资、工伤病残鉴定等,都应张榜公布,让职工了解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杜绝乱开口子形成不平衡而导致不稳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六、妥善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补贴解决。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首先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中补助。对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先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纳入社区管理范围。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13号)执行。地方政府要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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