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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2001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76号)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成效显著。但还有少数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未能做到应保尽保;一些城市低保标准偏低,难以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低保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全社会都来扶贫济困、共同做好低保工作的局面。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和优良作风,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城市低保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市低保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政府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汇报一次低保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地方党委、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配套政策,千方百计地为低保对象排忧解难,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要把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建章立制及组织实施。要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透明度,下力气核清保障对象底数,尽快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将本辖区内经过核定在册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其人数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保障资金、制定配套帮扶措施和优惠政策提供准确依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申请最低保障的城市贫困居民,要确保在30日内办结调查、审核、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增发或减发、停发保障待遇的手续。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解决城市低保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促进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市)低保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省民政部门报告1次。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预算并落实保障资金。要根据低保人数的增加及时追加低保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有多少保多少,应保尽保。要依法对保障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低保资金有缺口的地区,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建项目、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要合理确定市、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所占比重。省级财政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苏北和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并可在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充实低保专项资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和街道、居委会聘用工作人员的经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各级部门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有关费用应予减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大力兴办门槛低、包容性强、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各类社会服务实体,为城市低保对象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培训面,低保对象的培训费可减半缴纳。要把培训和就业密切结合起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按照一定比例腾出岗位,重点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5、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管理费、会员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低保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6、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低保对象子女助学办法。学校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对低保对象子女为“三残”学生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多方筹措帮困助学基金,包括从学校收费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

  7、各地要积极推行城市居民大病,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基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及婚前体检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30%.

  8、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可减免房屋租金20%至30%.租住非国有直管公房的由其产权单位参照执行。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要安排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向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政府廉租房,逐步解决低保对象的住房困难。

  9、水、电、气、公交、有线电视、园林、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别制定各项救助政策,并确保落到实处。

  10、基层党组织要把关心城市低保对象当作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配合行政和社区组织做好低保工作。要动员广大党员关心贫困家庭,采取多种形式送温暖,献爱心,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对低保对象给予格外关心、重点帮助,并带头开展与城市低保对象的结对帮扶活动,以帮助他们尽早摆脱困境。

  11、各级工、青、妇组织和残联、关工委、老龄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工会要大力宣传城市低保政策,协助民政等部门确保特困职工“应保尽保”,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温暖送万家活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职工互保组织,筹集互助保险基金,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妇联组织要切实维护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的作用,为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服务。残联、关工委、老龄组织也要结合不同对象特点,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服务和帮助。

  12、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延伸至乡镇或街道、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站点、名称、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就近捐助。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团、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所接收捐助的款物,可用于帮助城市低保对象。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和引导先富起来的人和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企业、个人扶贫济困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全社会予以褒扬。

  13、各级新闻单位和大众媒体要大力营造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国家关于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为做好此项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成效,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低保对象的好人好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大力宣传城市低保对象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促使他们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自强之路。街道、居委会以及地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强不息意识和法制观念,人贫志不贫,争做守法文明公民。

  14、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低保专管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街道、居委会低保专管人员可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或下岗职工中优先聘用。要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尽快构建从省民政部门到市、县及街道、居委会的城市低保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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