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省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基本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障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现就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办法。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按照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参加驻在地的医疗保险,享受驻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受属地管理。其中:各驻外办事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驻外各办事处人员名单、工资总额等材料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审定后,以财政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省财政厅按驻外办事处驻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职员医疗补助政策拨付。陕西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向驻在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缴费,参加驻在地医疗保险。财政拨付与实际缴费的差额部分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自筹解决;陕西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下属企业的人员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按驻在地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陕西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交流轮岗人员在办事处工作期间,按照驻外办事处驻在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交流轮岗人员回陕后再按陕西省省直机关的医疗保险政策接续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将参保的相关材料(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驻在地医保政策及人员变动等)于每年度12月份送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审定。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应按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1〕36号)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按现行制度不变的规定,按原有的资金渠道,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四、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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