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供行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1]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黔江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医院(含专科医院和卫生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考核范围: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人和补充医疗保险病人的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区医疗保险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平时不定期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不定期检查由区医疗保险局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由、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考核评比时间:每年一季度对上年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医疗保险局平时检查记录进行打分。
第七条 评分办法:每个定点单位基本分为100分,根据检查出来的问题给予扣分,直到100分全部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等次的认定:得分在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71—80分为基本合格,81—95分为合格,96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区医疗保险局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取消定点资格;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区医疗保险局只退还50%的保证金且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区医疗保险局退还全部保证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退还全部保证金的基础上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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