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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变化,各地在办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反映规定不明确。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班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相对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役金的转业干部”。其自主就业后,应当按照《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在部队服役期间军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且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三、由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其它退役军人,自参加养老保险后,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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