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 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新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将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30元;海西、果洛州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玉树州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5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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