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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就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自《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上述农转非人员年龄条件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

  2、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的办理

  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

  5、办理参保需携带下列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土地批文;(2)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3)《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4)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参保人员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及缴费:

  (1)审核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收缴养老保险费;

  (3)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7、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按8%建立,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

  个人帐户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为方便转入地社保机构续建个人账户,对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办理缴费时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办法进行折算并调整个人账户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如农转非人员除低标准缴费外还有正常缴费年限的,将个人账户记账额合并后一并转移。

  10、对无法办理转移的,其低标准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在其他统筹地区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缴费年限

  11、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其低标准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累计合并计入,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12、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的,与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农转非人员如原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按低标准缴费后,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可按规定折算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但其折算年限不得超过原实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且最长不超过10年。

  “农保”缴费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低标准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应计入部分累计合并计入。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缴费(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应按低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为0.70.

  按低标准享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农转非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发给。但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农转非人员亦同时调整,但其调整的待遇应根据缴费系数适当核减。

  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丧葬费、抚恤费的计发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相同。

  15、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其低标准缴费前、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满7年以上的,或有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或将“农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办法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或者除低标准缴费年限外,上述各项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相加满7年以上的,农转非人员低标准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缴费年限8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计发、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有关待遇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相同。

  七、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理

  16、农转非人员缴费参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同级部门办理;属个体劳动者、未就业人员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杭劳社险〔2002〕46号文规定由其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17、适用于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低标准缴费并应按低标准享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农转非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的规定。

  适用于本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农转非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相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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