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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组织退休人员疗养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丰富活跃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市劳动局历年来组织了全市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退休人员疗养和各种形式的全市性活动(以下简称疗养和活动)。得到了退休人员赞扬和好评。为了便于各单位配合市劳动局做好疗养和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能更好地为全市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现就组织疗养和活动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劳动局根据社会保险经费情况,制定疗养和活动的年度计划,并统一分配参加疗养和活动人员的名额。对各单位组织和落实的情况,安全保障的措施情况,有关疗养和活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组织全市性活动,根据参加人员规模情况,由市劳动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并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具体负责疗养和活动的组织、安全教育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分配和调剂本系统基层单位参加人员的名额,并审核基层单位上报人员的资格、健康状况。填报由单位盖章和单位劳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表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或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各单位要按照市劳动局有关疗养和活动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参加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领队或工作人员要按照疗养和活动承办单位的安排、要求,具体做好本系统参加人员的安全、生活、娱乐、协调事务和外出旅游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责成基层单位对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简单自救保护常识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参加人员的身体状况,制定操作性强、迅速、快捷、有效的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如有发生能迅速解决处理。

  三、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疗养和活动的参加人员。按照有关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身体状况的规定《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状况要求》(附后),对参加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填报《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全市性活动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参加人员,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有关教育。

  退休人员在疗养和活动中如遇有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单位的领队人员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及时解决。

  四、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规定。各单位对上报的参加人员情况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要认真审核;基层单位如实填报。凡因填报参加人员身体健康情况不实或遗漏,而造成参加人员出现意外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五、参加疗养和活动的人员仅限退休人员,特别是到香山休养所,仅限从事有毒有害和尘毒作业的退休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疗养和活动的人员资格组织落实。各单位须派一名领队或工作人员随队具体组织各项活动,其名额含在分配名额内,并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其职责。

  组织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的工作尤其组织疗养工作,是一项安全性强、持续时间长、人员数量多、耗费精力大、协调和思想工作量大的工作。多年来,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工作和热情服务。正是由于我们的工作使得广大退休人员亲身体验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认真、负责、细致、热情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一: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名册表单位名称:

  ----------------------------------
  |序 |   |性|年|民|身体|休养|  |本人|       |
  |  |姓 名| | | |  |  |批次|  |  备 注  |
  |号 |   |别|龄|族|状况|场所|  |签字|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1.此表为基础表和汇总表两用,本签字栏仅在基层表时填写,每批《名册表》需提前二星期分别报送两地休养所。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保留;另一份属于参加疗养的分别报平谷退休职工活动站和香山退休职工休养所,属于活动的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处。

  3.领队或工作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批次一栏需填写“平谷”或“香山”。

  附件二:参加退休人员疗养和活动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参加疗养的退休人员,在疗养期间因参加各项活动,体力比在家中消耗相对较大。为了保证安全,参加疗养和活动的退休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下列疾病的退休人员。

  一、传染病

  1.肝炎(甲型、乙型、病毒性肝炎);

  2.结核病人主要是肺结核;

  3.传染性皮肤病、疥疮等各种类型的传染病。

  二、心脑血管病

  1.高血压兼有心脏病、严重左束支传导阻滞;

  2.肺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功能不全、有先天性心血管疾病、闭塞性动脉硬化;

  3.局限性脑梗塞、有急性脑血管病发作史者、有脑血栓病者。

  三、运动系统

  1.有陈旧性骨折未痊愈者;

  2.四肢活动不便者(包括伤残人)。

  四、精神系统

  有精神分裂病者或有过类似精神分裂和病史发作者。

  五、凡有以上疾病之一的人员均严禁参加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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