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90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厅(局):
由50年代合作化时组建的合作店、组演变而来的集体商业企业,30多年来,它和国营商业、供销社结合在一起,构成我国商品流通的主体,在促进生产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提供积累,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商业企业底子薄、基础差,经济负担重,尤其是近年来退休职工增加,一些企业退休费用负担已相当沉重,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发展。为了保障集体商业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现对集体商业企业有关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时,要将集体商业企业纳入统筹范围,尽快将集体商业企业统筹开展起来,以保障这些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商业发展。
二、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网点分散,核算点多。各地在组织集体商业企业统筹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既可按核算单位参加统筹,也可以其主管部门为单位参加统筹。目前,有的市县已经由商业主管部门按系统组织统筹的,应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步纳入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统筹。
三、我国集体商业企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和经济承受能力相差悬殊,各地在开展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时,要本着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统筹的项目应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要避免向全民企业攀比,超越企业的承受能力。
四、多年来,集体商业企业的广大退休职工为发展集体商业企业,方便人民生活,为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解决好他们退休后的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部门在开展统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相互协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搞好集体商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开展集体商业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有什么好的经验,请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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