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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2000年9月18日)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保障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1999]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呼和浩特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果坚持旗县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规范基金管理,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在实现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

  二、基金调剂模式

  从2000年起,建立市级对旗县及赛罕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市级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即市级调剂金由旗县和赛罕区按规定提取并上解市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拨市级调剂金。

  三、基金调剂办法

  (一)调剂金的提取和上解

  市级调剂金数额以旗县上年度应参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并上解。具体比例是:2000年为1%,以后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由旗县和赛罕区按月提取,按季上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解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5日之内。

  (二)调剂金的使用和拨付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和掌握,专项用于全市养老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的补助,不得挤占和挪用。

  旗县和赛罕区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出现暂时困难时,由所在旗县和赛罕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前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使用调剂金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并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但享受补贴的旗、县、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养老保险覆盖率、收缴率、清欠额的要求,完成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缴计划等考核指标;

  2、按期全额上解了市级调剂金;

  3、当年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现象。

  四、调剂金的管理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旗县和赛罕区上解的调剂金,先存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市级调剂金时,由市社会保险财政专户拨入市社保局支出专户,从市社保支出专户拨入旗县基金财政专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入,与旗县和赛空区上解的调剂金实行分帐管理;在会计科目上,相应增加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和结余科目。

  旗县和赛罕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将下拨的调剂金与本地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帐管理,并将下拨的调剂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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