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记帐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上述工作正式实施。为了保证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记帐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调动、退休等情况个人帐户的处理问题
1.1997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职工调动、退休、死亡及新招职工等,均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京社保发〔1996〕3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在1月份月报中反映。
2.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发生职工调动、退休、死亡及新招职工等情况,按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补办转移等手续,随时报上级社保机构,上级社保机构随时处理。补办手续工作最迟必须在1997年2月15日前办理完毕。
3.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补办完试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后,其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支付金额填写在月报表第24栏“一次性”中。
4.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在此期间按月应领取的个人帐户金额,在补办完试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后,一次性补发。补发金额填入月报表第25栏“1/120”中。
二、关于电脑序号的发放问题
确立职工电脑序号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个人帐户管理的正常运转,市社保中心于1997年1月6日前打印出职工个人电脑序号并下发到局总公司,局总公司于10日前下发到所属企业;区县社保机构于1997年1月10日前打印出所属企业职工电脑序号并下发到企业。
三、关于《缴费清册》中遗漏人员的处理问题
企业在填报《缴费清册》时因各种原因遗漏人员及原《缴费清册》中已上报,但由于填写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发放电脑序号中丢失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填报《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册补填表》(表三),逐级上报。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再行发放电脑序号。
四、关于职工调往外省市(含行业统筹),个人帐户转移的处理问题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1号令规定,凡上报《缴费清册》并经市社保中心复核后确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已发生调动或今后调往外省市(含行业统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全部转移。原制职工转移时,不再转移企业缴费金额。
五、至1997年1月1日尚未报送《缴费清册》的单位,由于个人帐户金额无法确定,其职工调动等情况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待其上报《缴费清册》并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立个人帐户后,方可执行。
六、全额记帐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严格执行财务和业务管理流程,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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