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失效日期:1999-8-3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要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暂不列入财政专户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在《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执行。另,1990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给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基金管理问题的复电》(国办发电〔1990〕5号)中明确指出:“在新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国务院对两项基金管理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维持现状。即:已将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可不作变动;现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可暂不纳入,待国务院对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统盘考虑时再一并研究确定。”
我们意见,福州市的问题,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说明,请省政府按上述国务院文件和复电的精神处理。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复电(国办发电〔1990〕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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