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