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证监局关于提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厦门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