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直属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有专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

  二、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三三制”原则由各方分别承担。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基金调剂)三分之一。

  三、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符合申请条件的部直属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在每季度终了3日内向我部(计财司)提出申请报告,如实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由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废止,因此,申请第三季度的补助资金时,企业可一并将第一、二季度申请表和报告分别报上。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企业要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

  五、我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我部除追回补助资金和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报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