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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目的和任务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坚持经济承受能力许可与帮扶弱势群体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必要的行政行为,为下岗失业人员中再就业特别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岗位,使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扶下实现再就业。其主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项目,建立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制度,逐步形成市、区县、街镇三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机制。今年,全市共提供3300个公益性岗位见附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它需要社会援助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女满40岁以上含40岁,男满50岁以上含50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三)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四)现役军人配偶;

  (五)烈士遗属。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凡实行财政补助或政策扶持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城市绿化、环保清洁、治安保卫、交通秩序维护、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都应按一定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对上述岗位原使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及其他临时人员及时予以清退。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补贴办法。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含1年用工合同,按照我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三)凡具备公益性就业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市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及时向部门申报空岗情况。市级以上用人单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县级以下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加强劳动监察检查力度,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特困人员。

  (四)各用人单位要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不得擅自。对安置人员变化情况及空岗情况应及时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和推荐单位,以便调整分配安置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下岗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上岗前提供减免费的培训等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可成立公司,组织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再就业。

  (六)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应积极组织推荐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和资金申领程序

  (一)下岗职工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先由下岗职工填报“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应由原所在单位编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并由原单位推荐,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属以上单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县属企业报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失业人员所居住的街道镇社区签署意见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编报“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及失业人员填报的“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审核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享受失业救济期满后,家庭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长期失业人员申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公益性岗位涉及的接收单位开具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介绍信。

  (四)接收部门和单位凭安置介绍信,与下岗失业人员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五)安置单位申领资金,应按月填报《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专用帐户,上一个月工资、补贴发放情况的复印件和安置人员变动情况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提出拨付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拨款意见进行复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安置单位专用帐户。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待遇

  (一)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工资应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按照从业岗位的技术要求,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70%,对其中技术含量高、责任较大、苦脏累险岗位,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5%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劳动务合同中明确。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按现行下岗职工缴纳标准执行,并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缴纳。对用人单位暂无条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关系在原企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将社会保险费划转职工原单位。下岗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在公共职介机构托管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将社会保险费划转公共职介服务机构,由原单位或公共职介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

  (三)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人员救济待遇。

  (四)下岗失业人员因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解除劳动务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按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六、资金筹措及拨付

  资金来源:一是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补贴及用于促进再就业方面资金;三是中央转移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四是社会捐助收入。补助期暂定为三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不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做好资金筹措和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顺利进行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上建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计委、民政、建委、公安、环保、市政、卫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参加,并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联席办公。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收集空岗情况,按年度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按时足额支付。

  各街道和社区,要逐步构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平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要摸清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建立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础台帐,逐步建立发展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自救性劳务,落实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

  附件:2002年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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