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任职条件,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制意识强、作风正派、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三年以上并经省部级劳动保障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通过培训、进修等办法达到任职条件。对经过培训、进修仍然难以胜任监察员工作的,应当调整安排其它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依法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使用监察证件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认真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因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需要就地用餐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用餐标准,费用由个人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120元标准发给。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准泄露举报者姓名和有关情况。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直系亲属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应当设立举报录音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其他时间能录音,以方便劳动者举报。各个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机动交通工具,专职监察员配备通讯工具,以保证快速到达案发现场处理案情。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实现计算机联网,开通网上举报。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与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选拔、培训、任命发证和评议考核奖惩以及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对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人员,应当认真处理。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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