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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缩小城乡两种保障体系的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接已成为推进我区“三化四区”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要求。为切实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结合我区农村的发展现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保障制度与农村保障制度双轨并行的原则,坚持就业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思路

  按照“分步实施、梯次推进、逐步过渡”的办法,不断扩大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就业和保障紧密结合,一方面积极培育产业,以产业促就业,以就业促保障,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群体一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鼓励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农民基本保障的基础上,为向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过渡做好资金储备。

  各乡要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采取“就业促保障、农村新型社会积累资金、一步对接”三种方式参保,实行政府资金引导与集体出资、个人缴费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要根据本乡的产业支撑、劳动就业、人均收入、财政贡献等,决定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速度,适时推进,力争在2010年前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接。

  三、努力促进就业,以就业带动保障

  就业促保障是解决农民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优化产业、引导就业,发展产业、开发就业,通过促进就业带动保障的发展。

  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培育产业支撑,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通过等形式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就业,并在实现农民向农民工身份转换的同时,将更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城乡两种保障的完全并轨积累缴费年限。

  区财政每年按农民工各项保险缴费总额度的30%给予补贴。同时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的积极性,每招用1人给予100元的奖励。

  四、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一)资金来源。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相结合,财政、集体、个人分别按照3:5:2的比例负担。

  (二)适用范围。缴费人群为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农民。享受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及现已领取生活补贴的人群,有经济实力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不具备经济实力的,继续执行农村现行的生活补贴制度。

  (四)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在此基础上设定为300、400、500、600元4个档次,每年随城镇低保的变化而调整。

  (五)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后的农民,待转居时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与城镇社会保险的衔接。

  五、积极推动城乡两种保障体系的直接并轨

  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实行财政、集体、个人按3:5:2比例负担办法,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地创造条件,加快整建制转居步伐。依据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通过补缴将所有的劳动力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全并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一)时限要求。依据《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工作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这部分人员的利益,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04年底之前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按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

  (三)自谋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按照市有关精神,以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达到“享受待遇,确保基本生活”为目标,对于补缴所需的资金实行市、区、乡、个人分别按照4:3:1:2的比例负担。

  七、加快农村低保与城镇低保的并轨

  为使农村生活困难人员逐步享受到与城镇同样的低保待遇,2004年低保水平将由现在的180元调整为290元,与城镇低保接轨。待区政府正式讨论通过之后执行。

  八、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对于无法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已退休人员,由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进行统筹安排。

  (二)年轻人员的保险问题。主要是指转居后没有纳入城市养老保险范围的女31岁、男41岁以下的人员。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的扶持作用,通过加强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以就业带动社会保险的积累。

  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二)严格按照政策进行人员身份的界定。此次补缴社会保险的范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建设征地,按照市政府1993年16号令规定,符合转工条件,已经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已参加社会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相应待遇条件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各单位在经办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政策,严格、准确地界定人员身份。

  (三)加大宣传,稳步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借助媒体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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