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完善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 .就业困难人员及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与招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 《 》 规定明确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招用单位每人每月6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招用单位实际支付的50%(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2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2009—2010年,各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在原来基础上每年增加应不少于10个,优先安排城镇(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十一)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全市计算机网络作用,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每年开展一次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免费为求职者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用工信息和对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调查的,按每1条信息、每1个被调查的人,分别给予0.5元的信息和调查补贴;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额度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5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每人30元。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二)完善特困人员生活困难帮扶政策。对因灾、因病等一时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800—2000元的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
(十三)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长效机制。各地要巩固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工作成果,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有90%以上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基数归零、动态归零。
(十四)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市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资金投入结构,把促进就业所需的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就业政策落实时资金支出的需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再就业援助和特困帮扶、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项目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补贴。同时,市财政每年要在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和培训等费用支出。市财政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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